我区首起姓名权纠纷“闹”上法庭一事,在本报3月18日“广 角镜”栏目披露后已近3个月。本月初,原告章明堂在与被告杭州恒达 轻型钢房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后,主动撤诉。
原告章明堂在向法院申请撤诉时认为,被告并未对自己的姓名权 构成侵犯。由于系被告主动撤诉,法院对案件事实未做实质性审查, 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认定,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准许撤 诉。这起引人瞩目的姓名权纠纷案就此了结。 据了解,被告杭州恒达轻型钢房制造有限公司与杭州恒达环保机 械有限公司虽为两块牌子,但为同一法人和机构。原告当时上诉的理 由是,去年6月,被告在申报建筑企业资质的过程中,未经同意,擅自 使用他的高级工程师资料并获得资质证书。原告认为,他是“恒达环 保”公司聘请来的,而被告却用他的名字为“恒达轻钢”公司申报资 质,侵犯了他的姓名权,随即在合同期满后状告被告并要求赔偿3万元。 之后,双方两度在法庭见面。原告坚持“恒达轻钢”公司不能用 自己名字申报资质,被告则认为原告本身同时为两公司工作并领取报 酬,作为公司,可以使用已与公司签约的有技术职称的员工姓名,并 不存在侵权行为。为此,法院进行了长达三月的调解,最终促成双方 和解。 从此案本身来看,“恒达”两公司作为企业方来说,有值得深思 之处:当职工同时为下属几个公司服务并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谨慎细 致全面,不能仅考虑公司属于同一法人,而更应该考虑签约对象与几 个公司的合同关系,否则,闹起纠纷来,徒耗时间与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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