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姓名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和非法使用的权利。
案件回放 改姓换名惹来官司 姓名,就像我们的影子,走到哪里,就跟到哪里。而今,一名当年10岁的少年却因自己改换了姓名,多年后惹来一场官司。10岁的少年是否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呢?今天的《以案说法》就来共同关注这起姓名权纠纷吧。 当年这名姓杨的少年如今已是19岁的小伙子了,不过,现在他已将杨姓更改为了黄姓。 话说1993年,小杨的生父杨某和生母林某感情破裂,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小杨由生母负责抚养。 1997年,林某与黄某组成新的家庭,小杨跟随林某到黄某所在地的学校上课。此时小杨已满10周岁。入学不久,小杨的苦恼随之而来:全班只有他一人姓杨,同学们都耻笑他。不堪受辱的小杨要求林某和黄某到南安市公安局把他的姓名改过来,跟继父姓黄。 改了姓名的小黄,逐渐过上了正常的生活。不想,令人烦恼的事情再次“找”到小黄一家:去年,小黄的生父杨某把林某和黄某告上法庭,要求林某和黄某向其赔礼道歉、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及恢复小黄的原姓名。 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泉州中院驳回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公民有权变更姓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冯叶勇法官:本案是一起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的纠纷。小黄改名系自己的行为,法院之所以没有判决恢复他的姓名,根据的是《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即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父母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只有子女有权变更自己的姓名。 本案较特殊的是,小黄当时改名的时候还是一名未成年人。但当时小黄已经年满10周岁,他对自己的行为已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知道变更姓名会给自己带来什么样的结果,且在诉至法院后,已成年的他仍不愿恢复原姓名,显然更名是他积极追求的结果。因此,小黄的更名实际上是他自己的行为。
来源: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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