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刚出校门的女孩在长春先后十余次求职均被拒之门外,而拒聘的原因不是因为能力不够,只因女孩姓“裴”。这则发表在《扬子晚报》上的消息说,该女孩毕业后,准备当名营业员。她先后向布料批发商、服装专卖店老板等商家应聘,都是通过了考核和面试关,最后在姓氏上遭到“一票否决”的。
只因“裴”与“赔”同音,犯了商家做生意的忌讳,就不予以聘用,实属荒唐之举。姓氏受之于祖宗,自己不能选择;而姓名不过是一个记录的符号,本身无实在意义,怎会成为求职的一道跨不过去的槛儿?因此想不通的何止裴姓女孩,还有我们这些平常的百姓。现在的年头怪事就是多,有只招男性不要需请产假的女性的“性别歧视”,有丑人不能进酒吧的“相貌歧视”,有招工先验血型非B型O型不用的“血型歧视”……对眼前这件事,姑且来个仿词手法,就叫“姓氏歧视”吧。 “姓氏歧视”折射出的是商家的无知和法律意识的淡漠。 《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公民在参加社会生活的过程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人格,具有相同的发展机会,应该得到同等的待遇。 相同人格是指人们之间不论有无自然的差别(包括姓氏不同),都应当具有相同的价值和尊严,不能因为姓氏音犯忌讳,就损害、歧视他人人格和尊严。凭借自己在经济上的优势,歧视甚至剥夺别人工作的资格,于法无据;同时,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各种职位都应向社会所有的人开放,让每个人机会平等地择业,以姓氏犯了自己的忌讳,就限制或歧视他人应聘、择业,显然有悖平等的原则。 存有“姓氏歧视”者的心灵和思想是丑陋的、近视的,应该受到全社会的谴责和棒喝。令人尴尬的是,“姓氏歧视”作为一种心理行为,表现在行动上也是隐性的、可遮掩的,所以法律即使公平,也常常因为取证等环节的问题,只能爱莫能助。真正可以依托的,倒是道德和良知。法律作秀,道德冲锋,究竟能起多大的效果,实在难以估测。面对姓氏之类的荒唐歧视,扭曲的是心灵,歧视的是人格,真希望这样那样的歧视早日绝迹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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