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溧水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公积金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正所谓,无巧不成书,原、被告双方不仅同名还同姓,而这恰恰也是引发官司的根源。 据市民张海介绍,2004年8月11日,他下岗后在办理领取住房公积金时,突然发现自己公积金账户少了1000元。为此,他多方查询,后经原单位到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得知有人在1999年12月14日领取了账户内的1000元,领取人名为“张海”。“我什么时候领过1000元呢?”对此,张海很是疑惑,左思右想后,脑中突然闪过一个念头。“难道是他?” 原来,张海所在的公司有一男子和他同名同姓,也叫“张海”,更加巧合的是,两人竟是同时下岗。抱着一丝希望,张海找到了对方,在表示来意后,对方竟没有否认。“可是,不管我怎么说,他就是不肯退还。”张海说,之后他找到单位领导到被告张海家协调,可对方的态度也很明确,“他认为,钱不是他故意拿的,造成这样的局面,单位也有责任,即便还,他也只能同意退500元。” 在左右为难的情况下,2005年3月21日,张海将单位及同名字的张海一同告上了法院,可不知出于何种原因,他又撤诉了。2005年7月12日,张海再次告上法庭,这一次,他仅将同名字的张海列为了被告,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其退还公积金。 溧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原告损失,被告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原告。被告拒不返还,显属无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在单位在管理、审核方面虽有责任,给原告带来不便,有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失,但不能以此来免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据此,判决被告张海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张海住房公积金100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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