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30集电视连续剧《王中王》先后在上海及全国十余家电视台播出,上海电影制片厂高级摄影师沈星浩偶然发现,该电视剧的摄影师字幕上署有自己的名字,而他从未参加过该电视剧的拍摄,也未授权在该剧中使用他的姓名。于是,他一纸诉状将《王中王》制片商浙江天元电影电视艺术中心和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告到市二中院,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犯其著作权,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5万元。 《王中王》是否冒用了原告的姓名,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被告天元艺术中心认为,同名同姓的现象比较普遍。他们聘请的摄影师确实也叫沈星浩,但并非是原告。被告电视总公司则声称,天元艺术中心聘请的摄影师是否与原告同名,或者是否盗用了原告的姓名,他们都不知情。根据与天元艺术中心签订的协议,如发生纠纷应由天元艺术中心负责。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天元艺术中心应对否认其署名摄影师系原告的辩解承担举证责任。但天元艺术中心在庭审中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王中王》摄影师的真实身份。法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而电视总公司与天元艺术中心签订的协议仅是两者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据此,法院认定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对两被告作出停止侵权,在《新民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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