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市民秦某收到了法院传票,直到开庭那天,他才知道原告告错了对象,真正的被告是和他同名同姓的另一人。为此,秦某觉得自己在精神上和名誉上都受到了伤害,并要求赔偿。 法院将传票送到秦某家,要求他一星期后作为被告参加庭审,审理内容是他多年前曾向胡某借款2万元至今未归还。秦某的妻子追问他当时借钱派什么用场,秦某觉得莫名其妙,因为他根本不认识胡某这个人。 开庭当日,秦某发现法官并没有准时开庭,而是在给原告办理撤诉申请。原来,原告胡某已经发现告错了对象,向他借钱的人和秦某同名同姓,又正巧住在同一个村里。 在起诉前,胡某曾到当地派出所调取债务人的身份资料,因为只说了一个姓名,民警便为他抽取了秦某的资料。而胡某一时疏忽,见村名和姓名没错,就调取了秦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并提交法院。 秦某当场向法官提出,要求胡某予以赔偿。法官当即和胡某进行协调,最终胡某作出了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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