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名同姓两个人,前者到信托公司办挂失,由于公司工作失误,将后者的凭证给前者补办,之后,前者取走了该凭证的本金和收益1万余元。两人都认为自己是凭证的主人,最终经法庭审理作以了断。 被告西安市民刘玉华在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陕国投)办理资金信托凭证,2002年2月5日,她因凭证(凭证号为20393)丢失,前往陕国投办理挂失手续,2002年2月20日她拿到了补办的新资金凭证,凭证号为42048。2003年3月30日,她以这张补办的资金凭证从陕国投支取了本金10000元,收益801.44元。 2003年6月下旬,一位持同样凭证号20393的刘玉华来陕国投要求支付信托资金,此时陕国投才发现该款已被另一个刘玉华取走,后经陕国投认真核对,此时持有20393号资金凭证的刘玉华与资金凭证及资金信托书原件的情况相符,从而证明之前办理过挂失手续的刘玉华并非20393号资金凭证的所有人。随后,陕国投将办理挂失的刘玉华告上法庭,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西安市碑林区法院经过一审审理,判令被告刘玉华退还从原告处支取的10801元并支付取走现金后的利息。宣判后,刘玉华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查明,案外人刘玉华所持有的20393号资金信托凭证第三联(客户人留存联)及资金信托书原件上均载明了7位数字,系此刘玉华家固定电话号码。进一步证明,案外人刘玉华是20393号凭证的真正所有人。于是,中院驳回原审被告刘玉华上诉,维持原判。被告刘玉华可以通过相关程序,另行主张自己丢失资金凭证的权利。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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