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是检察院为我讨回了公道,这辈子我怕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连日来,年届六旬的浙江省庆元县龙溪乡东溪村村民刘一龙逢人便夸检察院办事公正。就在前几天,由于检察机关依法抗诉,他因同名同姓无端背上的5万余元冤枉债被洗刷清白。 1999年11月,庆元县一家银行以“刘一龙”曾在1995年向该行借款3万元人民币,逾期两次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名确认为由,将从未向该银行借过款的东溪村村民刘一龙告上了法庭。后因法院认为被告主体不清需核实而撤诉。次年,该银行将其与“刘一龙”的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下称华融公司)。2002年3月,华融公司在无任何新的证据证实该款是东溪村刘一龙所借的情况下,再次将他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他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2.6万余元。 2002年7月,正在田间劳作的东溪村刘一龙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后,一时不知所措。这位老实巴交的农民纳闷:自己从未向任何一家银行贷过款,连这家银行在何处、大门朝何方都不清楚,何来向该行借过3万元款呢?想到自己确实没有借过款,这笔冤枉债法院审理中肯定会查个水落石出的,从未打过官司的刘一龙没有请律师,自己出庭应诉。不料,法院经过两次庭审,尽管刘一龙一再辩称该款不是自己所借,法院还是判决他败诉,限期归还华融公司借款本金加利息计5万余元。 刘一龙对该判决深感冤枉,2002年底,他向县检察院申诉。经该院办案检察官详细审查,发现该案借款合同上只有一个署名“刘一龙”的名字,却无其他任何地址、电话及身份证号码可以证实借款人“刘一龙”就是申诉人刘一龙。另外,检察官到公安部门一查,光庆元县范围内叫“刘一龙”的人就有10多个。又经对借款合同、催款通知书上的“刘一龙”签名进行文字鉴定,表明不是此刘一龙所签。据此,庆元县检察院以一审法院对起诉人提供的证据没有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在未证实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就将申诉人刘一龙列为被告进行诉讼,违反了法定程序,显失公平为由,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 今年初,该案被指令由庆元县法院再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并于日前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华融公司要求原审被告刘一龙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5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官司虽然赢了,在感谢检察院为他讨回公道的同时,刘老汉不由得怪银行办事太粗心,居然随便凭着一个签名就能贷款。虽然这笔款不是此刘一龙所借,但会是哪个刘一龙借的呢?或者是有人假冒刘一龙借的,或是其中还有别的隐情?这一切成了刘老汉心中解不开的谜。来自:中国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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