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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名称是公司人格化的特定标志,公司以其自身的名称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 公司名称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l. 是公司与其他民事主体相区别的标记。 2.冒用禁止。非公司企业不得冒用“公司”字样。 3.排他效力。在一定范围内,只有一个公司能使用特定的、经过注册登记的名称。禁止同类业务的公司使用相同或类似名称,是保护工业产权、防止不正当竞争、防止商业欺诈的一项重要法律措施。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名称的排他范围是相当有限的,即: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企业不能有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4.公司名称是公司设立和注册登记的法定要件。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 你还没注册?或者没有登录?这篇文章要求至少是本站的注册用户才能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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